(2015)温苍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林某、蓝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蓝某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3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原系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协辅警。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卢光传,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苗苗,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蓝某,原系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协辅警。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蓝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蓝某及辩护人卢光传、叶苗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蓝某通过招聘进入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任协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民警查禁苍南县灵溪镇新区一带的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林某、蓝某明知蔡某、陈某、李希宠(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灵溪镇新区一带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为蔡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通风报信,致使该赌场多次逃脱公安机关打击。2014年9月份,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蔡某等人被依法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案发期间,被告人林某直接向蔡某等人通风报信2次,被告人蓝某参与其中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陈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证明,工资单,归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蓝某身为公安协辅警,利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均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蓝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本案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蓝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蓝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某构成自首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或与事实不符,或理由不足,均不予采纳,对其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对被告人蓝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案情,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蓝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