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59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继云。委托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明。委托代理人李崇,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均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陆凤玉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