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香玲与被告郭占柱、高飞、朱保军、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玲,郭占柱,高飞,朱保军,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347号原告郭香玲,女,汉族,延安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被告郭占柱,男,汉族,40岁左右,陕西省志丹县人,无业。被告高飞,男,汉族,40岁左右,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园小区。被告朱保军,男,汉族,30岁左右,现住延安市志丹县县城柳树坪。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志丹县县城。法定代表人牛槐,该公司经理。原告郭香玲诉被告郭占柱、高飞、朱保军、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保军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也无法查明案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香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4元,原告郭香玲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景延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