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银光,周海燕、姜永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海燕,姜永平,姜银光,张天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加斌,男10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周海燕,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被告:姜永平,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被告:姜银光,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被告:张天淑,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淑、姜银光、周海燕、姜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