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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与宋明泽、孙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宋明泽,孙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负责人张少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明泽,职工。被执行人孙艳秋,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明泽、孙艳秋(2013)蓟民初字第26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3)蓟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