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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XX与薛永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薛永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刘XX,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薛永祯,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薛永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X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