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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斤诉、秦罗秀诉包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斤想,秦罗秀,包文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秦斤想,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原告秦罗秀,女,汉族,不识字,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秦斤想之母。被告包文强,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系宕昌县岷江总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斤诉、秦罗秀诉被告包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斤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斤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斤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斤想承担。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