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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梦巴黎自助咖啡会所与陈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梦巴黎自助咖啡会所,陈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梦巴黎���助咖啡会所。法定代表人徐振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梦巴黎自助咖啡会所与被告陈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梦巴黎自助咖啡会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梦巴黎自助咖啡会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梦巴黎自助咖啡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梦巴黎自助咖啡会所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朱庆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