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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余晶晶与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晶晶,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67-2号申请执行人余晶晶。被执行人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陈运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陈东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街。法定代表人陈幼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晶晶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履行借款等计6,871,944.00元及迟延履行金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晶晶借款5,000,000.00元,余款尚未清偿。尔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大冶大道40号龙腾酒店、龙腾宾馆两处房屋。该房屋目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晶晶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任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