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永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永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63号罪犯吴永光,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以(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因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吴永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3年2月18日经本院(2013)怀中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永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吴永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永光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永光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3分。一年来消费5800余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永光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不履行财产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永光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