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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同意协议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