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顾家虎与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家虎,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顾家虎,男,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占开威,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京。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基本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家虎与被告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家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家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