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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顾家虎与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家虎,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顾家虎,男,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占开威,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京。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基本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家虎与被告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家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家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