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92号原告:陈某甲,女,200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陈某乙,男,201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丙,农民。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