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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仁寿县恒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从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恒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丛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仁寿县恒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松柏,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丛碧,女,生于1975年5月23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恒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丛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寿县恒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仁寿县恒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再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