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520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田某甲,农民。原告闫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田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常与原告生气打架。2015年6月份双方打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田某甲辩称:原、被告因为家庭琐碎事情生气但双方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且还有一个不满一周岁的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及依据;2.原、被告婚生女孩田某乙随谁一起生活;3.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情况。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后因婆婆凑事总是吵架,且被告开工资不给原告花,双方没有感情。被告主张:单凭手机录音、短信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俩口子生气打架很正常,都有磨合期。原告说被告不给她钱不属实,孩子的花销都是被告出的。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孩子应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包括孩子的吃、穿、用和以后上学开支的费用。被告主张: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涉及不到孩子随谁一起生活的问题。被告不同意原告说的抚养费,法律有明文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是被告的工资。原告不知道被告每月工资多少。被告主张:被告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还有加班的工资,工资用于家庭开支了。原、被告就第一、二、三个争议焦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田某乙。原、被告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闫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闫某未能就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对原告闫某要求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