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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05号4层。被执行人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仓程路南段颐园公馆4幢501室。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