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夏学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2070号罪犯夏学志,男,1983年1月11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乾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学志犯抢劫、盗窃、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6个月。罚金2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5月9日、2010年8月30日、2013年6月9日为罪犯夏学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8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学志,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学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学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