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枫桥卓宇纺织厂、宣建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诸暨市枫桥卓宇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宣建祥。申请人诸暨市枫桥卓宇纺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190662,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出票人为绍兴富米丽家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绍兴县支行营业室,收款人为诸暨市枫桥卓宇纺织厂,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暨市枫桥卓宇纺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诸暨市枫桥卓宇纺织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