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了(2014)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715号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 家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增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