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琦与官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陈琦,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官克林,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官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陈琦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