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苏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50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0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延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