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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苏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50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0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延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