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26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申请费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慧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