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576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负责人:何福庆。委托代理人:雷建军、徐至成。被告: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骏孺。被告: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辅弼。被告:朱骏孺。被告:吴小丹。被告:李辅弼。被告:朱静燕。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朱骏孺、吴小丹、李辅弼、朱静燕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依照合同约定利率暂算至2015年8月21日为74188.61元,此后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被告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元;3、被告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朱骏孺、吴小丹、李辅弼、朱静燕对上述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雷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7日,被告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朱骏孺、吴小丹、李辅弼、朱静燕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向原告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1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可循环使用上述融资额度,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75‰,按月结息,21日为付息日,债务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合同所发生公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按约向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150万元。嗣后,被告仅付清了2015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此后陆续付息16.83元,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暂算至2015年8月21日为74188.61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朱骏孺、吴小丹、李辅弼、朱静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乌市鲁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百弓箱包有限公司、朱骏孺、吴小丹、李辅弼、朱静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用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923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