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余姚市可嘉塑料模具厂、朱元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余姚市可嘉塑料模具厂,朱元富,朱利萍,石伟梁,朱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66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被执行人:余姚市可嘉塑料模具厂。法定代表人朱元富。被执行人:朱元富。被执行人:朱利萍。被执行人:石伟梁。被执行人:朱水波。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甬余执民字第16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石伟梁名下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7-1幢204室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伟梁名下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7-1幢204室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周溶溶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