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孟秀兰申请宣告石学军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秀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47号申请人:孟秀兰,女,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琅琊镇石家村***号。系石学军之妻。委托代理人:张茂辉,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孟秀兰要求宣告石学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秀兰称,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之夫石学军随“鲁胶南渔65128”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特申请法院宣告石学军死亡。经查,石学军,男,汉族,船员,1964年5月2日出生,原住山东省黄岛区琅琊镇石家村326号,身份证号码370223196405022133。系申请人孟秀兰之夫。2015年5月4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琅琊台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4年9月18日“鲁胶南渔65128”号渔船在黄海101-3海域作业时,船员石学军落水失踪,经搜救无果,认定石学军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石学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石学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石学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石学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石学军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石学军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学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