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闫聚生与徐华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聚生,徐华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闫聚生,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徐华柠(曾用名徐宁博),男,住东明县.原告闫聚生与被告徐华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聚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希望与被告徐华柠庭下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华柠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聚生撤回对被告徐华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聚生负担。审判员 徐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