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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周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宁孝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岸斌、万虹参加的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肖芳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周某于××××年登记结婚,1995年5月31日,原、被告生育了儿子刘得杰。原、被告结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之后就再未回来。儿子由其抚养,被告未对家庭、儿子尽义务。2014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30日,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仍未回家,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未得到修复。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涟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各1份(原件),拟证明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得到法院支持,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的事实;2、《证明》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3、刘得杰的《情况说明》1份(原件),拟证明刘得杰同意原、被告离婚,并证明被告未对刘得杰尽过义务的事实;被告周某未辩称亦未质证举证。对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原告刘某的举证、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经自由恋爱于××××年办理了记结婚手续,1995年5月31日,原、被告生育了刘得杰。据原告陈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7月,被告周某外出后,原告用电话与被告,但被告不予理睬。2011年被告之母去世时,原告参与了丧葬事务,与被告见过面,原告邀请亲朋做被告的工作,但被告也不予理睬,从此,原、被告双方未见过面、也未联系。儿子刘得杰一直由原告抚养成人。2014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4)涟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仍未与原告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已逾二十多年了,并生育了儿子,夫妻双方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理应互相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而被告于2007年7月开始离开丈夫和儿子分居生活至今,已近八年,被告也未寻找过原告和儿子,原、被告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4)涟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之间关系得到改善,以致2015年5月22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这一切是可说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加之被告又不主动搞好夫妻关系,可见被告并不珍惜这段婚姻。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其夫妻关系无和好的可能,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儿子已某,同时也同意其父母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消除其精神上痛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予以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孝俭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芳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