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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水英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彭水英。被执行人王振。本院在执行彭水英、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0元,承担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2185元,共计154533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振表示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门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