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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15-167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松,毛浩亮,郑凌雪,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72号原告:刘春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毛浩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郑凌雪,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费宜和,总经理。原告刘春松与被告毛浩亮、郑凌雪、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荣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浩亮、郑凌雪、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松撤回对被告毛浩亮、郑凌雪、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春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举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