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小祥与秦玲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祥,秦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朱小祥。委托代理人孙庆成。被告秦玲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祥与被告秦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袁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