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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小祥与秦玲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祥,秦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朱小祥。委托代理人孙庆成。被告秦玲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祥与被告秦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袁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