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世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龙,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201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世龙犯盗窃罪的事实如下:2015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世龙伙同凌某(另案处理)来到内江市市中区新上城摩尔春天百货外的人行天桥下,将被害人毛某停放的一辆安尔达牌TDR2037型电瓶车盗走。尔后,被告人王世龙将该车以220元的价格出售,并分赃100元给凌某。经鉴定,该电瓶车及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610元。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世龙来到内江市东兴区百渡小区,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一辆倍特BT500DQT48伏电瓶车的一组电瓶盗走。尔后,被告人王世龙将该组电瓶以8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世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凌某的供述;被害人毛某、郑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据、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区价认鉴(2015)96号关于被盗窃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世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世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世龙的刑期自至2015年6月26日起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世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