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海玲、李培培与兰俊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660-1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培,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海玲,女,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兰俊义,男,汉族,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兰俊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玲、李培培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73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兰俊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兰俊义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海玲、李培培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兰俊义暂无偿还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26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海玲、李培培发现被执行人兰俊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