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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02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朱某,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