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金江与被执行人王兆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江,王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江。被执行人王兆义。申请执行人杨金江与被执行人王兆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古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兆义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江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兆义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