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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光锋与被告穆东元、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柴旭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锋,穆东元,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柴旭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周光锋,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穆东元,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街道。法定代表人穆东元,该公司经理。被告柴旭曼,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锋与被告穆东元、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柴旭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区分局立案。本院认为: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区分局立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光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付原告周光锋8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道岩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