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董文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董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五法执字第13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住漠河县。被执行人董文双,个体户,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张晓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延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