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杨与周杰、尚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周杰,尚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09号原告:张杨。被告:周杰。被告:尚茜。原告张杨为与被告周杰、尚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杨、被告尚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杨起诉称:被告周杰、尚茜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杰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12月30日及2015年1月2日各向原告借款1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6万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周杰、尚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尚茜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答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不认识;答辩人对被告周杰向原告张扬借款共计6万元并不知情,且被告周杰长期沉迷于赌博;对借款时间没有异议,借款虽然发生在答辩人与被告周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被告周杰所说,借款后已陆续归还借款28000元,答辩人愿意分期归还剩余借款。被告周杰未作答辩。原告张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张杨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周杰户籍证明及被告尚茜人口信息表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结婚登记证明书及离婚登记证明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周杰、尚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于2015年5月12日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三、借条三份,拟证明被告周杰分三次向原告张杨借款共计60000元的事实。被告周杰、尚茜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周杰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周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被告尚茜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均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借款人处的签名应该也是被告周杰本人所签。原告张杨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经被告尚茜质证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杰与被告尚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已于2015年5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周杰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12月30日及2015年1月2日各向原告张杨借款1万元、3万元、2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载明:“向张杨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周杰,2014.12.25”,“今像张杨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周杰,2014.12.30”,“今像张杨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周杰,2015.1.2”。上述借款共计6万元。借款后,被告周杰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8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周杰陆续向原告张杨借款共计60000元,有被告周杰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周杰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周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周杰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杰、尚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尚茜虽抗辩被告周杰沉迷赌博、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被告周杰已陆续归还借款共计28000元,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尚茜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杰、尚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杨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60000元自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杰、尚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