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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晓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晓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60号罪犯肖晓阳,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洞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晓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肖晓阳受贿所得的贿款人民币四十四万二千元和黄金一块95.857克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张容、检察机关检察员杨巾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肖晓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肖晓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肖晓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罪犯肖晓阳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一年适当,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肖晓阳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晓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2.6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晓阳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晓阳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