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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伍李媚与佛山市三水佳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李媚,佛山市三水佳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133-1号申请执行人伍李媚,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227。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佳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莫绮环。原告伍李媚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佳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佛山市三水佳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伍李媚的申请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本院执行程序及结果没有异议,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