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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05号原告:洪某甲,男,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洪某乙,女,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诉被告洪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甲撤回对被告洪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