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905号原告:洪某甲,男,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洪某乙,女,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诉被告洪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甲撤回对被告洪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