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段安坤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安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段安坤,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刘长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康年,该公司法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尤豪,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安坤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安坤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安坤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