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贺才粉与罗绍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才粉,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绍全,男。再审申请人贺才粉因与被申请人罗绍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才粉申请再审称:贺才粉与尚兴忠、尚兴权于1998年1月17日订立《迁居协议》,协议约定将相关土地分给贺才粉使用,该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经赫章县德卓乡德卓村村民委员会和德卓乡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确认。1998年10月31日,赫章县德卓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贺才粉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贺才粉依法享有争议土地的管理使用权,罗绍全对该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法院应当对其违法占有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进行审理。贺才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权属是否有争议的问题。本案中虽然贺才粉对争议土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一审亦查明在赫章县德卓乡德卓村岔沟组村组土地承包登记表上载明争议土地的户主为尚兴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登记表的登记时间均为1998年10月31日,两者载明的户主不一致,罗绍全又称是从尚兴忠处受让该争议土地,加之罗绍全已经对该争议土地管理使用数十年。因此,本案争议的土地的确权属不明,一、二审法院驳回贺才粉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贺才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才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