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鹏与被告池秀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周某被告池某,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道滨河路7段35号1楼1单元1号,身份证号21071971102521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