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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鹏与被告池秀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周某被告池某,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道滨河路7段35号1楼1单元1号,身份证号21071971102521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