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6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彩先与王全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先,王全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473号原告孙彩先。委托代理人孟勇,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全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先与被告王全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全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先撤回对被告王全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彩先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