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丁家有与叶根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有,叶根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丁家有。被执行人叶根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根寿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房产已被拍卖,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丁家有也未能提供叶根寿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叶根寿尚欠申请执行人丁家有62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1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