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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于海卫与张治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卫,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查封)(2015)河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卫,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人。被执行人:张治国,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治国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