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朱新萍与上海珂默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萍,上海珂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05号申请执行人朱新萍,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珂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连。关于朱新萍与上海珂默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23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新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珂默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749.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珂默服饰有限公司并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其实际经营地不明;上海珂默服饰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2390号裁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