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生于2012年7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梁某,男,生于1987年12月2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某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5年6月至10月每月给付390元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泽辉审判员 程培涛审判员 薛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海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