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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明金与陈候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613号原告陈明金,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候生,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08号鸿运大厦1501A。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金与被告陈候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明金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