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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新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虹实业公司,上海新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委托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虹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新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